養犬與法暨推動動物保護立法的討論(一)
養犬與法暨推動動物保護立法的討論
一個好的政府所制定的各種行政法規應兼顧各種利益人群的民主權利,使之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有力保障,近有宣傳稱不再單一追求GDP,而要重視社會的滿意度和幸福指數。
北京市03版的“養犬管理規定”施行至今已有二年半,政府從未做過科學的評估,更不要說進行過滿意度的調查。但廣大養犬人士認為它的立法程序、立法過程不公正、不科學和不民主,存有嚴重缺陷,極具部門私意,只收錢不服務或很少服務。我們可請媒體或調查公司進行抽樣調查,我想95%以上的養犬人對該管理規定會持不滿的態度;就是對不養犬人他們也會對一些條款形同虛設和不具可操作性而深受那些不自律養犬人的侵害。北京每年都有居民小區毒害寵物的報道就可印證不養犬人的不滿。所謂管理規定根本不能保護養犬人和不養犬人的權益。
去年九月上海報道登記注冊的犬有十萬條,但不登記的有四、五十萬,無獨有偶,發生在北京天通苑東區的毒犬事件,被毒死的有十幾條,報案的是九條,其中只有二條是有證的。兩地比例均為一比五以上。有法學專家認為當剛性的法規不為社會所普遍認同,該法規肯定存有嚴重的弊端。
在北京養犬人繳費一是得不到應有的保護和服務,二是愚昧不科學的限制對一些優良、溫順的大型犬排除在外,犬主人要上證繳錢也被無理拒絕。因此有這么多的養犬人士藐視該管理規定有其天然的合理性,這樣的規定是沒有生命力的也是強奸民意的。
95版“嚴格限制”第22條規定“公安部門收取的登記費、年度注冊費一律上繳市財政,作為養犬管理工作的費用”對從95年至今所收取的十數億元人民幣從未經過公開的審計向養犬繳費人公布這些公共資源是如何被利用的。對公民的質疑、信訪均采取了惡劣的“狗不理”態度。
每年五月當局又要祭起“養犬管理規定”的破損條款進行年檢和收費,這對養犬人,尤其是老人和小孩又會帶來心理和生理上的傷害。我們要借用兩會的一頂點兒的民主新風來討論“養犬與法”這個話題,使養犬人能依法養犬,不養犬人能依法得到保護,共建和諧社會。請大家在科學、民主、法治的框架下,在狗年里討論我們所關心的話題,為狗狗爭取生存的權利,為推動保護動物立法,也為了養犬人自身的人格尊嚴。
我們不妨以國家“行政許可法”、“立法法”和“憲法”等有關條款作為切入點來進行探討,也可用常識、人文和借鑒發達養犬國家的管理經驗進行探討,可把討論結果公布于眾,也可歸納條理化后提供給立法部門去學習、研究,幫助他們提高科學執政的能力。
(下一個探討題為:養犬要不要設行政許可和該收多少錢?)
養犬與法暨推動動物保護立法的討論(二)
養犬 要不要設行政許可?該收多少錢?
現在我們國家正在有限度的進行民主和法制建設,有些法規應于肯定和執行,但一些地方當局的歪嘴和尚出于部門私意常常各取所需的把經給念歪了。
論點1,在不侵犯他人民主權利的前提下,為了自身安全和興趣選擇養犬這樣的生活方式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至于養大狗小狗、黑狗白狗,公民“能夠自主決定的”根本不需要什么行政許可。
論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三條:“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范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本條款并無歧義,已經解讀得很清楚。
論點2,什么犬能養什么犬不能養應由社區自治裁定,這樣既發揚了民主也加強了對養犬人的約束。
論據:中共中央關于若干決定第十一(36)節中提出“完善群眾自治組織,發揮城鄉社區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功能”這完全適用于對社區的養犬管理。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已經意識到:“必須把推進政府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作為全面推進改革的關鍵。”“進一步完善行政管理方式,繼續縮小行政管理審批范圍,能通過核準和登記備案方式管理的一律實行核準和登記備案制度。”良性的社會結構應是小政府大社會,政府除管理外主要的功能應是服務。
論點3,關于許可法第十二條所關注的“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問題以及因養犬引起的糾紛,完全可以通過嚴格執行動物免疫法、民法通則和行政管理處罰法等來保護不養犬人群的權益。
論據:完全符合行政許可法第十三條(四)“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的表述。
結論:養犬是公民的自主行為,根本不需要設行政許可,如果北京市人大常委會不服我們的解讀,應由被告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來進行司法解釋。
養犬該繳多少錢?
行政許可法規定一般不收取費用,但我們認為應向管理和服務部門交付一定的費用,包括:
1,犬只芯片植入費。有利監管和追罰遺棄犬主。
2,強制免疫。狂犬疫苗、六聯免疫注射,一針都不能少!
3,社區必要的宣傳、保潔、管理費用。可專設保潔兼養犬監督員,勸阻不自律的養犬人,必要時可在社區公布養犬不文明行為直到罰款等,可創立一些工作崗位。
4,投保犬只傷害他人社會責任險。構建社會保險機制,避免因二次傷害加重負擔
5,流浪犬的救助分擔。
每年每犬以不超過150元為宜,反對主管部門中飽私囊的亂收費。
我們注意到許可法第十三條(3)款:“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因此培育“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來加強養犬管理也不失為一種手段。但不應由不能代表廣大養犬人權益的那些官辦的黃色協會來操控。
這是本人解讀和運用行政許可法的一些膚淺之談,歡迎網友們進來討論,尤其是持不同意見的朋友們,只有通過討論,甚至辯論的互動,才能把握事物的規律。
(下一個議題:用“立法法”和“規章制定程序條例”來點評“養犬管理規定”)
養犬與法暨推動動物保護立法的討論(三)
戲說03版“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
在深入討論前我們不妨先調侃一下“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要評說現行的規定,不得不先說說其母本95版“北京市嚴格限制養犬規定”。
中國人、外國人養犬已有數千年的歷史,縱觀歷史我國歷朝歷代都從未有過“嚴格限制”一說,即使在國民黨時期也沒有過,若非要有對照的話,那是在日寇侵華時期,可能在敵占區農村有過不讓養犬的規定。但是北京市政當局在94年卻弄出個“嚴格限制養犬規定”他們不能正視這樣一個社會現實:由于社會不公、違規的商業活動、貪污腐敗之風盛行,社會治安狀況急劇惡化,(即使在文革動亂時期也未曾聽說過有搶銀行或入戶殺人搶劫的)不少公民為了保平安選擇了養犬;另外由于社會競爭加劇、節奏加快,人們迫于工作、生活、下崗的壓力,老齡社會的到來,人們有情感生活的需要也選擇了養犬。但是政府漠視市民的正常、健康的生活需要,在一切向錢看的銅臭下,首先設置高門檻的登記、注冊費5000元和2000元。養犬是一種社會現象,不論窮人富人都有同等的權力,因此95版的“嚴格限制”極具限貧媚富,抱富人大腿和趁機斂財的特色。03版的“管理規定”全面繼承了95版“嚴格限制”的衣缽,骨子里還是一個“限”(犬)和一個“撈”(錢)。
現行規定第四條稱:“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全面負責養犬管理工作”該規定把公安干警推到第一線,成為執法的主體。實際情況是公安要辦的事很多,他們根本沒有警力和能力來管好這件事。(唯一能全面管理的是收錢,利用屬地派出所的功能)對于違規的事,小至不清除狗屎可罰50元(北京不清除的狗屎每天何止千千萬)大至無證犬可罰5000元(北京的無證犬何止百萬)執行率幾近于零。
03版規定出臺前幾天,拋出了一個未經公眾聽證和科學論證的對41種犬和凡是身高超過35厘米的犬實行限制的規定,這是一個滑天下之大稽的法規,受到國內外動物學家的嘲笑。04年夏我們走訪過北京市農業局畜牧處,他們當時曾提出要把身高提高到45厘米都不受尊重而被霸者拒絕。我也責問過農業部的官員,對此丟人顯眼的規定,農業部有何評論,他們說北京市沒有征求農業部的意見,應請有關專家經過科學論證后才能慎重決定,看來北京市農業局是上了套。
更有甚者,第十七條(五)款還規定:“對烈性犬、大型犬實行拴養和圈養,不得出門遛犬”在發達養犬國家如果不讓狗狗有充分的活動當作虐待動物而被視作有罪,可在北京這種有違動物天性的罪行是由政府通過法規來實施的,這法本身就是帶罪的。我曾批評過制定該規定有很多盲流成分。1,犬盲,他們缺乏起碼的犬類知識;2,人盲,他們缺乏對人文、社會科學的認識,不能正視健康發展的犬文化,不知道尊重養犬人的感情和人格尊嚴,不承認社會現實的養犬狀況。
第八條規定:“天安門廣場以及東西長安街和其他主要道路禁止遛犬”我到過一些國家的首都,如法國、意大利、美國、印度、泰國、韓國和非洲的埃塞俄比亞等,從不見有過類似的規定,只要人和車可以通行的地方都容許寵物通行。這種過于神圣化、圣潔化和政治化實際是妖魔化了這些廣場和街道,并無可取之處。
“嚴格限制”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安部門收取登記費、年度注冊費一律上繳市財政,作為養犬管理工作的費用”現行規定第十三條“養犬應當繳納管理服務費”。養犬繳費的用途已被限定的很明確,現在我們要確認一下,自95年起所收取的十數億元是如何用于管理和服務的。當局為何一直吞吞吐吐的講不清!
北京本應是全國首善之都,善良的人們都以為北京的政治水平、政策水平高,因此會有不少盲目的跟風現象,把消極、偷懶、圖省事限制35厘米身高的成年犬一刀切的愚蠢做法引為經典而流毒全國。這就是所謂的首都效應,也包括“限小”現象,這都是跟北京學的,尤其是那些熱衷于搞形象工程的地方。
(下一議題:用法律法規來點評該“養犬管理規定)
養犬與法暨推動動物保護立法的討論(四)
用法律法規來點評“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
國家為了規范立法活動,健全國家立法制度,推進以法治國等舉措于二OOO年三月出臺了“立法法”,同年十一月進而頒布了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對規章的立項、起草、審定、解釋等作了細化,并明確規定違反該“條例規定制定的規章無效”。
兩會其間針對當今社會法規形成的一些弊端,有委員直言“要強化程序正當原則,,完善行政立法的程序控制,著力建立立法回避制度,立法公開制度。凡與所制定的行政法規、規章有直接利益關系的行政部門,均不得參與該行政立法的起草工作”。法學專家指出:“行政權與立法權相結合,違反了公權力應當“分離制約”的原則,其必然導致腐敗、侵權,幾乎是一個不可避免的規律”。“社會上的亂罰款、亂收費、濫審批等“三亂”、“四濫“久治不愈的頑癥,其根源就在于行政機關執法、立法的“兩權合一”。
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起草規章可以邀請有關專家、組織參加,也可以委托有關專家、組織起草”。我們要追問“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是由哪些專家、組織起草的?這是該規定是否科學、民主、公平的核心所在!養犬管理規定不單單是針對養犬人的,更要保護不養犬人的權益,要對全社會負責。因此起草委員會的組成是至關重要的。它不但有要公共行政事務管理專家,還應有犬類行為學家、動物防疫學家、人文社會學家、心理學家、法學家、老齡問題專家、資深教師、寵物經濟學家、動物保護組織等的參與。公示他們的學歷、經歷、專長可以確立他們的權威性,也可提高該法規的公信力。
條例的第十七條規定:“起草單位應當將規章送審稿及其說明、對規章送審稿主要問題的不同意見和其他有關材料按規定報送審查”。“有關材料主要包括匯總的意見、聽證會筆錄、調研報告、國內外有關部門立法資料等”。 由于存在著行政機關執法、立法的兩權合一的違規現實,行政機關擁有太多的自由裁量決定權,要不要聽證、如何聽證、哪些公眾參與,聽證會上各方面的意見是否為行政立法機關的每個立法者知悉等等都存有太多的暗箱操作,根本不能保證其公平、公正性。雖然03版的規定在報上和網上征求過意見,我也曾提過六條意見,結果一條也沒被采納,還振振有詞的說群眾參與積極,有五千多條意見,是前所未有的。但像被批評的一樣,根本沒有分類匯總向群眾公布,有太多的作秀成分。至于41種犬和超過35厘米禁養的理論或實踐的根據是什么也從未向公眾解釋過。另外匯總的材料還應包括“國內外有關部門立法資料等”,不知起草組織者報送了哪些國家的有關資料會誤導出限制35厘米和高額的登記注冊費。
政治文明和增加透明度不是一句空話,希望媒體和社會工作者,能追訪有關主管人員,把起草委員會的人員組成和會議匯總意見等材料公布于眾,公民有權知悉該規定制定的全過程。我們現在是用法律法規說話,政府若自信是按法規 辦事的,公布那些檔案材料應是不難的。
通過解剖一個法規的立法過程也是一次具體的普法教育,讓人們知道哪些是對的,哪些是錯的和需要改進的。